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第 1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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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第 3 條
三、保險業對於涉及依保險法令規定得從事之業務項目或客戶資訊之相關
作業委外,除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外,以下列事項範圍為
限:
(一)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交寄,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
、維護,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等。
(二)保險契約有關之查勘、調查、消費者意見調查、消費者電話回訪等
作業。
(三)保單、續保通知、催繳通知、停效通知、年度繳費證明單、其他與
保險契約權利義務履行及放款業務有關之各種表單、憑證之印製、
交寄、保存及銷燬作業。
(四)屬保險契約給付項目之海外急難救助作業及道路救援。
(五)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本息、保險契約其他相關款項或其他放款業務
本息之收取作業。
(六)應收債權催收作業。
(七)電子通路消費者服務業務,包括電話自動語音系統服務、電話代接
業務、消費者電子郵件之回覆與處理作業及電子商務之相關諮詢及
協助。
(八)委託土地登記或不動產管理等事項,及委託其他機構處理因債權承
受之擔保品等事項。
(九)車輛貸款逾期繳款之尋車及車輛拍賣,但不含拍賣底價之決定。
(十)不良債權之評價、分類、組合及銷售。但應於作業委外契約中訂定
受委託機構參與作業委外合約之工作人員,於合約服務期間或合約
終止後一定合理期間內,不得從事與作業委外事項有利益衝突之工
作或提供有利益衝突之顧問或諮詢服務。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
保險業辦理前項各款作業委外除第六款及第十一款應分別依第十點向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外,其餘各款作業委外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向
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申報有關作業委外項目、內容及範圍等資料。
第 4 條
四、保險業作業委外應在不影響健全經營、消費者權益及相關法令之原則
下,依董(理)事會核定作業委外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辦理。但
外國保險業在臺分支機構之核定,得由經其總機構授權之人員為之。
前項作業委外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作業委外之政策及原則,包括委外之決策評估、風險管理機制、核
決層級及治理架構。
(二)專責單位及相關單位對委外事項控管之權責分工。
(三)委外事項範圍及委外程序。
(四)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內部作業及程序。
(五)風險管理原則及作業程序。
(六)內部控制原則及作業程序。
(七)其他作業委外事項及程序。
保險業對於作業委外負最終責任,應就委外事項之風險程度、重大性
及對營運及消費者權益影響進行評估,依風險基礎方法採取適當之控
管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董(理)事會應認知作業委外之風險,定期監督委外事項執行情形
。
(二)應確保專責單位及相關單位對於控管委外事項具備充足之資源、專
業及權限。
(三)應辨識、評估及管理具重大性之作業委外,訂定相關程序及政策,
確保委外作業對保險業正常營運或消費者權益有重大影響者,訂定
強化之控管及緊急應變措施。
(四)應有適當之盡職調查及定期審查程序以確認受委託機構具備執行受
託作業之專業知識與資源、財務健全、內部控制及資安管理機制及
符合法規要求。
(五)應確保保險業本身及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人能取得受委託機構就
受託事項範圍之相關資料或報告,及進行金融檢查或查核,或得命
令受委託機構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
前項規定於外國保險業在臺分支機構之適用,得由總機構或經其授權
之區域總部負責及辦理。但專責單位仍應由外國保險業在臺分支機構
人員辦理,並充分掌握總機構或經其授權之區域總部對在臺作業委外
事項之控管情形。
本注意事項所稱之重大性,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委外作業如無法提供服務或有資訊安全疑慮,對保險業之業務營運
有重大影響者。
(二)委外作業涉及客戶資料安全事件,對保險業或客戶權益有重大影響
者。
(三)其他委外作業對保險業或客戶權益有重大影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