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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6 條
評議委員對所知悉金融消費爭議之資料及評議過程,除法規另有規定或經 爭議雙方之同意外,應保守秘密。
第 7 條
評議委員應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進行評議。
第 8 條
有關爭議處理機構所檢附之資料,評議委員應於評議程序完畢後,返還於 爭議處理機構。
第 9 條
評議委員應在爭議處理機構訂定之時程內,完成評議程序,以避免拖延評 議程序,致當事人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