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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辦理人身保險數位理賠服務自律規範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第 9 條
影像理賠 影像理賠服務係指受益人經由保險業所建置之網站專區、網頁或行動應用 程式(APP) 提出理賠申請,並自主上傳或授權指定之醫療院所將理賠申 請文件之影像或格式化欄位資訊傳送予保險業,再將前述紙本文件繳回保 險業(透過醫療院所傳遞者不在此限);保險業依所收到之理賠文件影像 或格式化欄位資訊先行受理、審核並完成理賠之服務。 本條服務適用範圍如下: 一、申請人以具完全行為能力之受益人本人為限。 二、險種以有效個人人身保險契約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的醫療保險金給 付(日額型、實支實付型)、失能及重大/特定傷(疾)病保險金為 限,並排除旅行平安保險、團體保險及待記名式保單。 三、理賠金限匯款方式給付至受益人本人帳戶。 四、當次理賠核付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需待紙本文件繳回保險業後始 能進行理賠核付(透過醫療院所傳遞者不在此限)。 五、應由保險業指定專責單位辦理。 本條服務風險管控措施如下: 一、受益人首次申請需簽署同意書(含延續性個資與特種個資同意事項) ,如以紙本簽署者,將簽署完畢之同意書拍照或掃描上傳,並將同意 書正本於十日內繳回首家保險業。 二、受益人如未繳回正(紙)本文件,應於系統設定受益人未來之理賠案 件無法再次使用本條服務之機制。 三、正(紙)本文件繳回後,與影像進行比對是否一致。 四、應將本條服務納入年度定期自行查核作業檢視範圍,並應每半年對影 像送件之理賠送件之理賠文件進行一定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抽 查,以確保文件正確性。 五、經聯繫受益人,仍未繳回文件者,應啟動調查機制,以確認文件真偽 。 六、如發現文件偽造等情事,應依法進行告訴及追償,並於系統設定受益 人未來之理賠案件無法再次使用本條服務之機制。 七、透過醫療院所傳遞者,不適用第二、三、五目之規定。 保險業辦理本條服務,至少應每半年定期檢討辦理結果是否符合以下條件 ,如未符合者,應擬具改善計畫並提報董事會: 一、理賠正確率(包含給付範圍、給付金額與給付對象)不低於傳統理賠 申請方式。 二、平均理賠日數應少於傳統理賠申請日數至少一日。 三、正本繳回率應與傳統理賠案件相同,即百分之一百或針對全數未繳回 者啟動調查機制,並確認文件真偽(如:調查人員持文件影本至醫療 院所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