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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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13 條
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者,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
主管機關對於第十一條第八項申報案件所為之決定,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 39 條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
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
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
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對結合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而為結合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
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
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處分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勒令歇
業或停止營業。
前項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