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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 11 條
保險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170-1 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 、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 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專業再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或 財務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