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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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非現行
第 9 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
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
前項應充分瞭解之金融消費者相關資料、適合度應考量之事項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
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
前項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之說明及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
瞭解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有關
金融消費者權益之重要內容;其相關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