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第 1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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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16 條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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