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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 9 條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以一年為限。申請人得於該創新實驗期 間屆滿一個月前,檢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 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但創新實驗內容涉及應修正法律時,其延長不以一次 為限,全部創新實驗期間不得逾三年。 主管機關應於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前,作成核准或駁回前項申 請之決定,並將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 10 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不得變更。但其變更未涉及該實驗金融 業務之重要事項,且對參與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申請人得向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後變更之。 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前項申請後一個月內,作成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變更內容及其理由之申請書。 二、變更前、後之創新實驗計畫及其對照表。 三、對參與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之評估。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