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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第 10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要保單位之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每年分二次於註冊或辦理其 他指定之程序時繳納之。 不具學籍之交換學生,得選擇參加本保險成為被保險人;其保險費應全額 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