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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 第 11 條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第 3 條
業務員於登錄後,每年度應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及時數 依教育訓練要點辦理。第六年度以後,每年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自行排定之 教育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