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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第 12 條
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第 4 條
四、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本項業務,應依主管 機關所定合作推廣或共同行銷之規定,由銀行與保險公司、保險代理 人或保險經紀人共同簽定合作推廣或共同行銷契約書,並明確規範其 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