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 第 1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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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11 條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
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給
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診斷確定日後每屆滿○○(不得
高於一年)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
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 14 條
長期照顧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依第十條申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最近一個月內醫院所開具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的診斷
證明書及相關專科醫師開具之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 )或臨床失
智評分量表(CDR )或其他專業評量表。(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
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診斷評量表。)
三、長期照顧狀態之相關病歷摘要。
四、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依第十一條申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除第一期保險金得併
同前項約定辦理外,並應於嗣後每一給付日的○○日(不得高於五日)前
檢齊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覆查。但其中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於每年第
一次申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提供即可。
受益人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
,得派員或轉請其他醫院之專科醫師審查被保險人之狀態,並得對被保險
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
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