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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11 條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 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給 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診斷確定日後每屆滿○○(不得 高於一年)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 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 14 條
長期照顧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依第十條申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最近一個月內醫院所開具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的診斷 證明書及相關專科醫師開具之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 )或臨床失 智評分量表(CDR )或其他專業評量表。(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 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診斷評量表。) 三、長期照顧狀態之相關病歷摘要。 四、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依第十一條申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除第一期保險金得併 同前項約定辦理外,並應於嗣後每一給付日的○○日(不得高於五日)前 檢齊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覆查。但其中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於每年第 一次申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提供即可。 受益人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 ,得派員或轉請其他醫院之專科醫師審查被保險人之狀態,並得對被保險 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 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