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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經營行動服務自律規範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第 5 條
保險業辦理本服務之業務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為現行有效登錄於所屬公司之業務員,如招攬之保險商品屬應通過 特別測驗始得招攬者,並應通過該項測驗合格。 二、應參加所屬公司辦理與本服務有關之教育訓練,並經測驗合格。 保險業辦理本服務之服務人員,須為保險公司聘任之在職人員;若辦理行 動投保服務須同時具備業務員招攬資格。 保險業對所屬業務員因有不當招攬行為受停止招攬六個月(含)以上之處 分者,自該業務員停止招攬處分期間屆滿或撤銷登錄後重新登錄之日起六 個月內,得暫停其辦理行動投保及涉及契約權利義務變動之行動保全等服 務之權限。 前項涉及契約權利義務變動之行動保全服務包括下列保全項目: 一、保險單借款。 二、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三、要保人或受益人之變更。 四、展期定期保險。 五、減額繳清保險。 六、要保人住所或收費地址之變更。 業務員如有離職、取消登錄或喪失招攬資格情事及前項服務人員如有離職 時,所屬公司應立即停止其使用本服務行動裝置之資格及登入權限。 保險業辦理第一項第二款之教育訓練及測驗,應留存相關紀錄以資驗證。
保險業辦理人身保險數位理賠服務自律規範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第 3 條
身分認證及同意方式 保險業辦理本服務,受益人須完成身分驗證與同意之表示意思程序。 受益人擇一以下列方式完成身分認證: 一、保險存摺帳號:受益人透過自然人憑證、晶片金融卡身分識別或行動 身分識別(Mobile ID) 結合國民身分證資料驗證等身分驗證方式, 向壽險公會註冊申請保險存摺服務之帳號,並藉此帳號進行身分認證 。 二、強化版行動身分識別:保險業經取得受益人同意後,由受益人透過載 有 4G/5G 門號 SIM 卡之行動裝置,經過第三方認證機構向受益人 所屬之電信業者,以受益人之行動電話號碼、身分證號碼及生日,與 電信業者之行動門號租用人申辦資料比對,確認為一致,並向發證機 關查詢確認身分證資訊(包括身分證字號、發證日期、發證地點及領 補換類別)之正確性,所進行之身分驗證作業。 三、行動服務申請:經由保險業業務人員見證為受益人本人,並請其填寫 相關服務聲明暨同意書。 四、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APP) :受益人依「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 意事項」之身分驗證作業,經由網路與保險業網站專區、網頁或行動 應用程式(APP) ,完成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以親臨保險業方式辦 理者,亦同。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認證方式。 受益人得擇一以下列方式完成同意之意思表示: 一、數位:受益人完成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項第二款之身分認證後,應取 得電子簽章憑證機構核發之憑證,用於簽署理賠申請文件,而為同意 之意思表示。 二、紙本:受益人於保險業所出具之紙本同意書上簽章。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同意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