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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第 9 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 構、臺灣地區保險業在大陸地區設立之分公司、子公司、參股投資之保險 公司、外商保險業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為下列各款之業務往來: 一、再保險業務。 二、協助辦理各項保險理賠服務。 三、損害防阻之顧問服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業務。
第 10 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除另有規定外,得與在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為簽單保險業務往來。 臺灣地區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得與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 或其他機構,為簽單保險業務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