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第 11 條
保險業依第七條規定增設、遷移或裁撤異地辦公場所,所從事之業務未涉
對外營業行為,應將其使用單位名稱與場所地址、組織架構、用途及具體
事實理由,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12 條
保險業得視需要在國內設立非供對外營業用之場所,包括電腦中心、教育
訓練中心、電話客服中心或倉庫。
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前項場所,應將其場所地址、組織架構、用途及
具體事實理由,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