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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11 條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 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給 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診斷確定日後每屆滿○○(不得 高於一年)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 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 12 條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之暫停 本公司依前條給付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 司將暫停該期及嗣後「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 一、被保險人「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 二、受益人未依第十四條約定檢齊相關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若被保險人嗣後於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前條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仍依前條約定給 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因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者,於受益人補齊 相關申請文件後,本公司就暫停給付期間內被保險人符合「長期照顧狀態 」而未給付之分期保險金部分,應於補齊文件後OO日(不得高於五日) 內補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