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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法 第 135-3 條
保險法 (民國 99 年 12 月 08 日) 非現行
第 110 條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 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第 111 條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 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第 112 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 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 113 條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