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法 第 137 條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166 條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 ,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