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保險法 第 167-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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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民國 99 年 12 月 08 日) 非現行
第 163 條
保險業之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非向主管機關登記,繳存保證金或投
保責任保險,領有執業證書,不得執行業務。
前項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或其他個人及法人,不得為未經主管機關
核准之保險業經營或介紹保險業務。
法規名稱: | 保險法 第 167-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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