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保險法 第 167-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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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非現行
第 167-1 條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
,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
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
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
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