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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第 169 條
保險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非現行
第 72 條
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 ,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