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 1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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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非現行
第 33 條
公證人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應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
公證人非依前項規定加入商業同業公會,領有會員證,不得申領執業證照
經營或執行業務。
法規名稱: |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 1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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