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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5 條
身故的通知與身故受益人請領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前身故,本公司於給付保險金予其身故受益人 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保險金,為本契約該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後身故者,如仍有未支領之退休金餘額,本公 司應將其未支領之退休金餘額,依本契約最近一期之月退休金金額及預定 利率貼現,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時,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後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被保險人 身故後所收到之保險費,應無息核發予身故受益人。
第 16 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退休金請領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退休金請領之日前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給付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所給付予身故 受益人之保險金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 前項情形,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本公司給付身故受益人保險金之日止 ,本公司不依宣告利率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退休金請領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 之退休金餘額依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處理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 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退休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 人生還時,本公司於補足其間未付退休金金額後,應依契約約定給付退休 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退休金請領之日前失蹤,且 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退休金請領之日後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