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5 條
身故的通知與身故受益人請領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前身故,本公司於給付保險金予其身故受益人
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保險金,為本契約該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後身故者,如仍有未支領之退休金餘額,本公
司應將其未支領之退休金餘額,依本契約最近一期之月退休金金額及預定
利率貼現,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時,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後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被保險人
身故後所收到之保險費,應無息核發予身故受益人。
第 16 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退休金請領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退休金請領之日前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給付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所給付予身故
受益人之保險金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
前項情形,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本公司給付身故受益人保險金之日止
,本公司不依宣告利率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退休金請領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
之退休金餘額依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處理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
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退休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
人生還時,本公司於補足其間未付退休金金額後,應依契約約定給付退休
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退休金請領之日前失蹤,且
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退休金請領之日後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