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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12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係指下列評等機構之 等級: 一、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之 A 等級。 二、貝氏信用評等公司(A.M. Best Company) 之 A 等級。 三、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之 A2 等級。 四、惠譽公司(Fitch Group) 之 A 等級。 五、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之 twAA+ 等級。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信用評等機構所評定之相當等級。
第 14 條
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所稱其他危險分散機制,係指限額再保險或其他以移 轉、交換或證券化等方式分散保險危險之非傳統再保險。 前項所稱限額再保險,係指將所移轉之保險危險限制於一定範圍內,並兼 具有財務融通目的之再保險契約。 保險業辦理前二項業務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 辦理該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