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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 18 條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22 條
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涉及眾多金融消費者或金融服務業且事件類型相似者, 或涉及重大法律適用爭議者,爭議處理機構對該等爭議事件得暫時停止處 理,並針對該等爭議事件擬訂爭議處理原則經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依該 處理原則繼續處理,或向有權解釋法令之機關申請解釋後,據以繼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