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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 非現行
第 17 條
十七、為確認要保人之網路投保意願,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保險業應 於寄發保單予要保人前執行確認程序: (一)要保人單獨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旅行平安保險、旅遊不便保 險、旅行綜合保險、登山綜合保險或海域活動綜合保險者。 (二)投保財產保險之既有保戶,於保單屆期前完成投保且保期接續者 。 (三)要保人透過生物辨識、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 、金融行動 身分識別(金融 Fast-ID)或數位憑證等方式完成投保及身分驗 證作業者。但保險業辦理本業務身分驗證或確認作業違反相關法 令而經主管機關處分,未提出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 此限。 前項確認程序,應依下列方式執行: (一)屬於新保戶,且非採數位憑證或親臨保險公司之方式申請帳號密 碼者,應抽樣百分之五進行電話訪問,以確認投保。如經確認要 保人並未投保者即不予承保。 (二)屬於既有保戶者,應抽樣百分之二進行電話訪問,以確認投保。 如經確認要保人並未投保者即不予承保。 (三)投保投資型年金保險者,須百分之百進行電話訪問,以確保要保 人明確瞭解投資型年金保險的商品內容、相關投資風險及投保意 願;如電話訪問未成者,即不予承保。另保險業應通知並確認要 保人知悉保險契約是否成立。 前項電話訪問過程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如電話聯 繫要保人未成或拒訪,除投保投資型年金保險者外,保險業應補寄 信件、簡訊或電子郵件提醒相關投保權益,並留存紀錄或軌跡。要 保人為聽語障人士者,其確認投保意願之方式得以簡訊、電子郵件 或足資辨識之方式替代電話訪問。 要保人投保個人二年期以上之人壽保險者,得於收受保險單之翌日 起,十日內申請契約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