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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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 非現行
第 10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指該分行應使用獨立之
會計憑證,設立獨立之會計帳簿,並編製獨立之會計報表,不得與其總行
或其他分行相混淆。
第 11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九款及第十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外
之個人,指持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所稱中華民國
境外之法人,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但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
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分支機構不在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