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民國 99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16 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 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 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 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 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