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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第 9 條
九、保險商品說明書之投資風險警語揭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封裡以顯著方式及鮮明字體刊印下列文字: 1.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 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 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本說明書。 2.連結投資標的有保本,或為第十一點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投資標 的並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者,另應刊印「○○○○(投資標 的名稱)須持有至定期給付收益之日或到期日時,始可享有該投 資標的發行或保證機構所提供之收益,要保人如有中途轉出、贖 回或提前解約,均不在其提供收益之範圍,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 資風險及相關費用。要保人於選定該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 分暸解其風險與特性。」。 3.連結非屬前目之投資標的者,另應刊印「○○○○(投資標的名 稱)無保本、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 資本金。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及相關費用。要保人於選定 該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暸解其風險與特性。」。 4.投資標的包括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得辦理貨 幣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應另刊印「本商品委託經主管機 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 帳簿之資產,得為匯率避險目的從事貨幣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該避險交易並不保證完全無匯率風險。因避險工具之性質、 避險比例高低、市場匯率走勢或其他因素,仍有因匯率變動產生 損失或減少原可得投資報酬之可能性。」。 5.本保險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隱匿或不實,應由本公司及負責 人與其他在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6.如屬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另應刊印「本商品僅在被保 險人於保險期間身故(或於投資型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開始日前 身故)之情形下,始可由身故受益人享有本商品所提供之保證最 低身故給付,並非屬保本。」。 (二)應將下列重要特性事項於第一頁載明: 1.本項重要特性陳述係依主管機關所訂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 事項辦理,可幫助您瞭解以決定本項商品是否切合您的需要。 2.採約定定期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載明: (1)這是一項長期投保計畫,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 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費。 (2)只有在您確定可進行長期投保,您才適合選擇本計畫。 (3)您必須先謹慎考慮未來其他一切費用負擔後,再決定您可以繳 付之保險費額度。 3.採彈性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載明: (1)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扣除保 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決定。 (2)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費 。 4.採躉繳繳費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載明: (1)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扣除保 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決定。 (2)除解約金不可能小於已繳保險費者外,均應記載:「若一旦早 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費」。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非現行
第 7 條
七、保險商品銷售時應依下列規定為相關標示,並於銷售前確實檢視: (一)於保險單首頁、保單條款及簡介之明顯處,標示下列資料: 1.保險商品之文號及日期: (1)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 (2)有涉及費率、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條款變更之最近 一次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期或依本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 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修正之法令文號及日期。 (3)依本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者,並需列載最近一次 保險業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文號及日期。 2.在險種名稱下標註該商品之主要給付項目。 3.如為人身保險商品之組合,其所組合之各保險商品之險種名稱、 文號及日期,該文號及日期之列載準用本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4.免費申訴電話。 (二)於要保書標示下列資料: 1.要保書之文號及日期: (1)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 (2)最近一次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期或依本準則第二十五條 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之法令文號及日期。 (3)依本準則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者,並需列 載最近一次保險業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文號及日期。 2.應於明顯處標示下列警語,其字體應不小於其他說明內容字體並 應以鮮明字體印刷: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 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 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 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 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 保險商品。 (3)依保險商品是否提供契約撤銷權,分別列載下列警語:(保險 商品提供契約撤銷權者: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 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保險商品未提供契約撤銷 權者: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 詳加閱讀了解。) (三)保險商品簡介及要保書首頁之明顯處,應標示查閱公司資訊公開說 明文件之方式,其字體應不小於其他說明內容字體並應以鮮明字體 印刷。 本注意事項發布前審查通過之保險商品,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