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 第 1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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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非現行
第 7 條
訂立前條投資政策時需考量資產與負債關係、風險承受程度、長期風險報
酬要求、流動性與清償能力及責任投資原則後訂之,並報經董事會通過,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資產配置之決策依據。
二、建立投資項目(含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規範或限制(含續後之管理)
,如市場種類限制、最低信評或品質要求、分散投資或相關數量之限
制、外匯限制與投資標的企業是否落實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及善
盡環境保護、企業誠信與社會責任。
三、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與購買結構型商品時,應特別詳細揭露。
四、投資決策授權層級。
前項投資政策至少每年應重新依照資產與負債關係、風險承受程度、長期
風險報酬要求、流動性與清償能力狀況檢討一次,並報經董事會通過。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7-2 條
保險業應就國內股權商品投資部門之投資經理人、交易執行人員及前開相
關人員代理人(僅於代理前開人員職務時適用)之辦公處所訂定資訊及通
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一、公司應建立內部網路使用規範,包含設立辦公處所內部網路與外部網
路連接之防火牆機制、不得下載未經許可之電腦應用程式。
二、公司提供之資訊及通訊設備(例如:手機、平版、筆記型電腦或其他
相類似產品)使用網路應遵守公司訂定網路使用規範。
三、非公司提供之資訊及通訊設備,應事前經公司許可始得使用並應於台
股交易時段內集中保管。公司得建立集中保管時須接收訊息之替代作
法。
四、前款之許可、交付或取回集中保管之資訊及通訊設備應建立記錄,有
未交付保管之情形(例如未攜帶、請假或臨時性未交付保管之情形)
亦應記錄原因,相關記錄皆應留存備查。
前項所稱投資經理人係指負責管理國內股權商品投資組合之人,包括投資
決策與策略之制定及實施。
保險業應設置國內股權商品交易室,並訂定交易室管理措施,內容應包括
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執行交易下單之電腦設備應置於交易室內或獨立空間,不得放置於公
共區域。
二、人員出入應予以適當管制,並以門禁管理系統或設置出入登記簿記錄
人員出入狀況。相關記錄應留存備查並應適時檢視人員出入之權限。
為維持國內股權商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除應落實職能
區隔機制之「中國牆」制度外,尚應建立「國內股權商品之中央集中下單
制度」,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及稽核體系,以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
;並基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考量,應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