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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 2 條
保險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10 條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 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