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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6 條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 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 非現行
第 35 條
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 ,繼續提繳保險費。 勞工離職後未就業,或離職後再就業選擇參加新雇主所投保之年金保險, 原年金保險之要保人,應轉換為勞工本人,勞工並得選擇繼續、停止繳費 或辦理減額繳費,依轉換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繼續累積收益。 勞工離職後再就業,申請將原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移轉至新雇主所 投保之年金保險時,原保險人應依第六十七條規定於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 日內完成移轉程序。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非現行
第 32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 年定期存款利率,由開始提繳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金之日止期間之平均 每年之年收益率,不得低於此一期間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 。 前項所稱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指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行庫每月第一個 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年利率。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應每月公告當月之最低保證 收益率。
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7 條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計算 本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係依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 本契約生效後之第一年度: 一、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轉換至本契約當年度初(一月一日)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並加計以宣告利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利息。 二、加計當年度已繳保險費、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當年度已收移轉退 休金與已繳保險費之和,及該金額自本公司收到日起至年底(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以宣告利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利息;但如有第十 二條之情事者,計息至移轉日之前一日止。 本契約生效後之第二年度及以後: 一、年度初(一月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並加計以宣告利率按單利方 式逐日計算之利息。 二、加計當年度已繳保險費與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當年度已繳保險費 之和,及該保險費自本公司收到之日起至年底(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以宣告利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利息;但如有第十二條之情事者 ,計息至移轉日之前一日止。 前項所稱「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指以約定之宣告利率除以三百六十五 所得之值。
第 8 條
最低保證金額的計算 本契約之最低保證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本契約生效後之第一年度: 一、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轉換至本契約當年度初 (一月一日) 之最低 保證金額,並加計以最低保證收益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利息。 二、加計當年度已繳保險費、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當年度已收移轉退 休金與已繳保險費之和,及該金額自本公司收到日起至年底 (十二月 三十一日) 止,以最低保證收益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利息;但如 有第十二條之情事者,計息至移轉日之前一日止。 本契約生效後之第二年度及以後: 一、年度初 (一月一日) 之最低保證金額,並加計以最低保證收益率按單 利方式逐日計算之利息。 二、加計當年度已繳保險費與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當年度已繳保險費 之和,及該保險費自本公司收到之日起至年底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以最低保證收益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利息;但如有第十二條之 情事者,計息至移轉日之前一日止。 前項所稱「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指以約定之最低保證收益率除以三百 六十五所得之值。
第 11 條
被保險人退休金金額的計算 被保險人在退休金請領之日時可領取之第一個月退休金金額,係以退休金 請領之日前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按當時之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 之月退休金金額。 前項被保險人保單價值準備金因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保險費提繳時差而未 算入之部份,視為已提繳,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要保人屆期未提繳者 ,應由本契約被保險人退休金金額中沖還。 月退休金請領期間第二個月開始可領取之月退休金金額係以前一個月可領 取之月退休金金額乘以當月「調整係數」而得之。 第三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 (1 +最近一次之最低保證收益率 /12) 除 以 (1 +預定利率 /12) 。本項調整係數有變動時,本公司應以約定方式 通知要保人。 本契約月退休金以定期方式,每OO個月 (最高三個月) 給付一次。 被保險人年滿OO歲 (不得低於六十歲) 且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時,本公 司改依請領之日前一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其後所繳金額,本公司應無息核發給受益人。
第 12 條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移轉 本契約之閉鎖期屆滿後,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移轉 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其指定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本公司應將其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轉換費用後全數辦理移轉。 前項情形,本公司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移轉。移轉後,本 公司若有應收取而未收取之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保險費者,本公司應 於收取後轉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其指定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 依本條移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移轉日前一日所計算之金額。被保險 人對於前項所載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如有疑義時,本公司負說明之責;若 有不足,補足之。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向本公司申請移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具下列文 件: 一、申請書。 二、要保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轉換費用附表 ┌──────────────────────────────┐ │要保人依第十二條申請移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 ├──────────────┬───────────────┤ │以要保人之閉鎖期屆滿之日起算│轉換費用 │ ├──────────────┼───────────────┤ │第 1 年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__%。(不超│ │ │過新臺幣 500 元) │ ├──────────────┼───────────────┤ │第 2 年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__%。(不超│ │ │過新臺幣 500 元) │ ├──────────────┼───────────────┤ │第 3 年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__%。(不超│ │ │過新臺幣 500 元) │ ├──────────────┼───────────────┤ │第 4 年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__%。(不超│ │ │過新臺幣 500 元) │ ├──────────────┼───────────────┤ │第 5 年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__%。(不超│ │ │過新臺幣 500 元) │ ├──────────────┼───────────────┤ │第 6 年以後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__%。(不超│ │ │過新臺幣 500 元) │ └──────────────┴───────────────┘
第 15 條
身故的通知與身故受益人請領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前身故,本公司於給付保險金予其身故受益人 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保險金,為本契約該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退休金請領之日後身故者,如仍有未支領之退休金餘額,本公 司應將其未支領之退休金餘額,依本契約最近一期之月退休金金額及預定 利率貼現,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時,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後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被保險人 身故後所收到之保險費,應無息核發予身故受益人。
第 16 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退休金請領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退休金請領之日前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給付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所給付予身故 受益人之保險金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 前項情形,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本公司給付身故受益人保險金之日止 ,本公司不依宣告利率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退休金請領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 之退休金餘額依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處理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 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退休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 人生還時,本公司於補足其間未付退休金金額後,應依契約約定給付退休 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退休金請領之日前失蹤,且 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退休金請領之日後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