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 非現行
第 146-5 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其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
定;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
限制。
第 146-7 條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
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
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
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
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
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