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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19 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 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的利率(不得低於年 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 20 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 ,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元(不得高於一萬元) 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元(不得高於三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或 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 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 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 給付當時○○○○的利率(不得低於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