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第 2 條 |
---|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19 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
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的利率(不得低於年
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 20 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
,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元(不得高於一萬元)
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元(不得高於三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或
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
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
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
給付當時○○○○的利率(不得低於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