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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團體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 (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非現行
第 4 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 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 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 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應將由要保人為被保險人之利益 所繳付之保險費無息退還予要保人,而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則無息 退還予其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 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 8 條
帳戶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採書面或電子郵 遞方式通知要保人保單帳戶價值與各被保險人所屬未歸帳戶、已歸帳戶與 自費帳戶之帳戶價值。 前項帳戶價值係指依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度按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年度: 一、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二)後,依繳納清冊及所約定之讓 與比例,分配至各帳戶。 二、扣除依第十五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扣除轉出之金額或加計轉入之金額。 四、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利息。 第二年度及以後: 一、年度初之各帳戶價值與當年度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二) 並依繳納清冊及所約定之讓與比例,分配至各該帳戶後之和。 二、扣除依第十五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扣除轉出之金額或加計轉入之金額。 四、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利息。 本公司依第三條第五項約定,將該被保險人之已歸帳戶價值及自費帳戶價 值移轉至其個人保留帳戶,其帳戶價值將依每日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 利法計算之利息,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採書面或電子郵遞 方式通知各被保險人所屬個人保留帳戶之帳戶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