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公平交易法 第 2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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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 36 條
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
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40 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
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
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
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情節重大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