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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 第 20 條
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 36 條
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 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40 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 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 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 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情節重大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