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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第 14 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 工資百分之六。 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範圍內提繳退休金。 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 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 行業務收入課稅。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 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