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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20 條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第 17 條
保險業為業務需要,得在國內設立通訊處。 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通訊處,或其名稱、隸屬、主管有變更者,應向 所屬同業公會辦理登錄。 保險業通訊處管理登錄作業要點,由其所屬同業公會分別訂定報主管機關 備查,並由所屬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