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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4 條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電子商務包括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 前項所稱網路投保業務,係指要保人得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 或親臨保險公司之方式,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頁輸 入要保資料並完成投保及身分驗證程序,直接與保險公司締結保險契 約者(要保人以自然人為限)。 第一項所稱網路保險服務,係指保戶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或 親臨保險公司方式,完成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路上辦理除網 路投保以外之各項保險服務;另團體保險網路保險服務係指要保單位 經由書面申請,並指定授權人員及被保險人,經保險公司完成授權驗 證後於網路上辦理。但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獲准者 ,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保險服務事項之範圍詳如附表一至附表三,及其他經主管機 關核准之項目。 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將所節省之成本於保險商品附加費用中 反映。
第 8 條
八、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應提供具行為能力之消費者依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方式或下列方式擇一辦理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一)以網路方式: 1.於保險公司或異業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 (APP) 投保平台載明法定相關告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同意網路投保聲 明事項、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等,提供消費者閱覽 、點選告知事項已讀及網路投保同意後,始得進行首次註冊及身 分驗證作業。 2.消費者於進行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時,須填寫足資驗證其身 分之個人基本資料。但經消費者同意,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以網路銀行帳戶(以銀行臨櫃辦理者為限)或數位存款帳戶( 適用電子轉帳交易指示類高風險交易之第一類帳戶)進行註冊 及身分驗證作業。 (2)以該異業之會員帳戶進行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3.消費者進行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後,保險業應以一次性密碼 (以下簡稱 OTP)、生物辨識、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 或 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 FidO)等方式,確認消費者身分,並 引導消費者完成身分確認。 4.消費者應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始得進行投保作業。 (二)以親臨保險公司方式: 1.消費者得以親臨保險公司(含其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方式申請辦 理。 2.保險業應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資證明之方式提供法定相關告知事 項,包括但不限於同意網路投保聲明事項、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 告知義務內容等,提供消費者閱覽,消費者須簽名同意以完成首 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3.消費者應提供足資驗證其身分之個人基本資料。 4.消費者應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始得進行投保作業。 消費者經完成前項身分驗證作業而取得帳號密碼後,如於申請完成後 五年之期間內並未再與該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者(不以透過網路 進行為限),消費者非經重新完成前述身分驗證,不得再利用該帳號 密碼進行網路投保作業。
第 9 條
九、保險業辦理網路保險服務應提供具行為能力之既有保戶依經主管機關 核准之方式或下列方式擇一辦理註冊或身分驗證作業: (一)以網路方式: 1.保險業應於保險公司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保險公司設置之行動 應用程式(APP) 投保平台載明法定相關告知事項,包括但不限 於同意網路保險服務聲明事項、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 容等,提供保戶閱覽、點選告知事項已讀及網路保險服務同意後 ,始得進行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2.既有保戶得於線上約定並經由身分驗證程序或數位憑證方式取得 帳號。但經既有保戶同意,得以網路銀行帳戶(以銀行臨櫃辦理 者為限)或數位存款帳戶(適用電子轉帳交易指示類高風險交易 之第一類帳戶)進行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3.既有保戶完成網路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後,保險業應以 OTP、生 物辨識、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 或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 融 FidO)等方式,確認保戶身分,並引導保戶完成身分確認。 4.如保戶已依前點完成註冊及身分驗證者,得沿用該帳號進行網路 保險服務。 (二)以親臨保險業(含其分支機構)營業處所申請方式辦理,並進行身 分驗證程序後,提供保戶帳號密碼。保險業應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 資證明之方式提供法定相關告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同意網路保險 服務聲明事項、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等,提供保戶閱 覽,保戶須簽名同意以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保戶經完成前項身分驗證作業而取得帳號密碼者,如於申請完成後五 年之期間內並未再與該保險業辦理網路保險服務者(不以透過網路為 限),保戶非經重新完成前述身分驗證,不得再利用該帳號密碼辦理 網路保險服務。 申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子式投保證明及查詢汽車保險繳費作業,得 以被保險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財稅機關編 發之統一編號)及汽車牌照號碼辦理查詢,免辦理前項註冊或身分驗 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