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 法規名稱: |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 2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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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第 7 條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
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食品安全衛生法規或外送服務契約,且
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
利決定時,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負
舉證責任,並依第九條規定給予外送員申訴機會。
第 22 條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
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
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
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師資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
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