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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21 條
保險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167-2 條
違反第一百七十七條所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者,除本法另 有規定者外,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停止執業或撤銷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