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 第 2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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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第 48 條
四十八、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商品其保險金之理賠應符合損害填補原
則,並依據「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之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
款約定之理賠機制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理賠原則及特別提醒事項聲明書,應於要保書或要
保文件中揭露,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
依其他法令投保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之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
商品,其保險金之理賠得不受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第 57 條
五十七、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其保險金之理賠應符合損害填補原則,
並依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約定之理賠機制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理賠原則及特別提醒事項聲明書,應於要保書或要
保文件中揭露,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
依其他法令投保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
,其保險金之理賠得不受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