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27 條
依前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如有未具名之遺屬者,由具領 之遺屬負責分配之;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 遺屬請領之。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 勞工死亡後無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者,其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 收益,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