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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23 條
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