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第 24 條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 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 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 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 練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或第十 條規定。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之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