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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29 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失能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 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 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 39 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