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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26 條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第 28 條
保險業已於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應於每年度結算日起四個月內, 檢具下列該子公司或分公司之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實施內部稽核之報告。 二、經當地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營運狀況基本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