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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 務事項,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公告之。 前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括報酬計算與給付方式、停 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申訴制度、保險、外送服務基本流程、專人服務 聯絡方式及其他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無效;該公告之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 ,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外送平臺業者變更或增補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外送員 同意,且不得以不利對待方式,使外送員同意變更或增補之。未經外送員 同意,即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式對外發布或通知者, 不生效力。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 送員收執。
第 5 條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該筆訂單外送服 務期間依比例換算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一點二五倍,且不得 低於新臺幣四十五元之保障金額。 前項每筆訂單基本報酬之保障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一年度保障金額 乘以每年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調升比率,公告調整。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但法令另有規定或雙方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載明下 列事項之報酬明細表: 一、報酬總額。 二、每筆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及金額。 三、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外送平臺業者應置備外送員報酬清冊,將給付報酬總額、報酬明細等事項 記入;報酬清冊應保存五年。
第 6 條
外送平臺業者於提供訂單予外送員時,應明確告知訂單之預估報酬、取送 商品地點及其他相關重要資訊。
第 7 條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 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食品安全衛生法規或外送服務契約,且 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 利決定時,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負 舉證責任,並依第九條規定給予外送員申訴機會。
第 8 條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 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致有損害外 送員權益之虞。 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 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申訴制度,提供外送員進行申訴: 一、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二、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外送員不利決定。 三、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 前項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 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等內容,並由外送平臺業者公開揭示之。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其依第七條規定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爭議,成 立獨立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之申訴。 前項獨立處理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其成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人數不得低於三人,其中工會代表至少一人。 二、前款工會代表以外之小組成員,應由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 平臺產業實務運作,且與外送平臺業者間無利害關係之外部專家學者 擔任。 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因外送員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對其為不 利決定。
第 10 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下列規定,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外送員投保團體傷 害保險及責任保險;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一、保險契約期間: (一)團體傷害保險: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 (二)責任保險:上線期間。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 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供保險契約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 外送員連續逾三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暫時停止辦 理投保前項保險。
第 11 條
外送平臺業者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 維持上線狀態。 二、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不得有不利對待 。
第 12 條
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由其所屬職業 工會或由本人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 業者申請支付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員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提供外送服務,僅得擇一申請。
第 15 條
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應停止營業, 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第 16 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 及系統穩定度,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 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第 17 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外送員人數、外送服務期間、上 線期間及報酬等相關資訊。
第 20 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外送員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上線期間。 四、停權、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 送員為不利之決定。 五、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 六、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外送員教育訓練紀錄。 七、其他與前六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第 21 條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八 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第 22 條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 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 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 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師資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 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第 23 條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 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 ,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