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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第 25 條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得收取之年費及服務費,其總額不超過全體金融服務業 前一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零點八;其中八分之五為年費,八分之三為服 務費。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年度終了之收支結餘,除財務淨收入外,應轉列入次一 年度收費總額調整。 各金融服務業應繳交之年費按其前一年度營業收入占全體金融服務業營業 收入之比例計算。 第一項及前項所定營業收入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 準及規費收取辦法(以下簡稱收取辦法)第四條至第五條之一、第六條第 二項及第三項為計算基礎。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匯業務計算營業收入,以實際營業收入之四分之 一計算。 各金融服務業應繳交年費低於新臺幣五百元者,仍應以五百元計收。 爭議處理機構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寄發繳款單,金融服務業應於繳款單到達 之日起一個月內繳交第一項規定之年費及服務費。 有關年費之收取,準用收取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服務費之 收取,準用收取辦法第八條規定。
第 26 條
各金融服務業應繳交之服務費,其計算方式如下: 各金融服務業應繳納之服務費=全體金融服務業應繳納之服務費總額x( 各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各種屬性之爭議案件件數乘以各該案件屬性所對應 權重加總後之數額/全體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各種屬性之爭議案件件數乘 以各該案件屬性所對應權重加總後之數額)。 前項所稱爭議案件,係指金融消費者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或金融消 費者向本會申請評議案件,經本會移由爭議處理機構處理者。但不包括經 爭議處理機構決定不受理者。 第一項所稱案件屬性,可區分為: 一、評議屬性:爭議案件經評議委員會作成全部或部分有利於申請人之評 議決定者。 二、其他屬性:爭議案件經申請人撤回、調處成立,或評議委員會作成全 部不利於申請人之評議決定者。 第一項所稱各該案件屬性所對應權重,評議屬性比其他屬性為四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