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 第 27 條
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 44 條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規定,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 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者,主管機關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處新臺 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 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